纺织品中导电纤维含量的标注,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,结合产品本身的具体状况,选用相应的标注方法.
一、国家标准GB 5296.4-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四部分:纺织品和服装中有如下规定:
GB 5296.4-2012中5.4纤维成分及含量 5.4.1产品应按FZ/T 01053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.
二、纺织行业标准FZ/T 01053-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中有如下规定:
FZ/T 01053-2007中6.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中6.4含量≤5%的纤维,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,也可用“其他纤维”表示(见示例4);当产品中有两种及以上含量各≤5%的纤维且总量≤15%时,可集中标为“其他纤维”(见示例5)。
6.11当产品的某个部位上添加有起加固或其他作用的纤维但比例较小时,则应标出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,并说明包含添加纤维的部位,以及添加的纤维名称(见示例18)。
6 .12在产品中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或图案的装饰纤维或装饰纱线(若拆除装饰纤维或纱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),当其纤维含量≤5%时,可表示为“装饰部分除外”,也可单独将装饰线的纤维含量标出(见示例19)。如果需要,可以表明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(见示例20)。
FZ/T 01053-2007中7.纤维含量允差中:
7.2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纤维或特性纤维(例如,弹性纤维、导电纤维等),且这些纤维的总含量≤5%(纯毛粗纺产品≤7%)时,可使用“100%”、“纯”或“全”表示纤维含量,并说明“XX纤维除外”(见示例23和示例24),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。
7.3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2种及以上的纤维时,除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,在标签上标明的每一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%,填充物的允许偏差为10%。
例如标签含量为:40%棉/40%涤纶/20%锦纶,
则允许含量为:35%~45%棉/35%~45%涤纶/15%~25%锦纶。
7. 5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镇≤0. 5%时,可不计入总量,标为“含微量XX”(见示例25和示例26)。